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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企航:特别喜欢把营业执照借给朋友?你违法了知道吗……

日期:2018-06-08 17:00   by   中财企航       浏览:3079



北京营业执照 


现在这社会,

很多事都讲究个人情

杭州富阳场口村民包某就是这样一个人,

他啊,特别喜欢把营业执照借给朋友!

 

听上去特别仗义对不对?

但就是这简单的动作,

让他摊上了事。

  中财企航:特别喜欢把营业执照借给朋友?你违法了知道吗……

事情啊,还得从今年1月份说起。

 

    今年1月,富阳场口村民包某因出借营业执照供他人参与工程招投标,被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后发现,包某还是个惯犯”——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3次将自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用于工程投标并收购好处费共计4500元。

 

    乍一看,好像营业执照是自己的怎么处置有自己的权利,借给别人用用没毛病,但事实上,这绝对是违法的!!

 

    相信有很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对这块法律知识还不太清楚吧!赶紧来扫盲一下~

 

相关法律法规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因包某多次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破坏了正常招投标经济秩序,侵犯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对招投标结果产生了不良影响,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包某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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