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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医药、再生资源等九大行业将被重点管控

日期:2021-05-10 16:54   by   中财企航       浏览:72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要求全面加强税收监管、防控执法风险作为当前税收中心工作。聚焦再生物资回收批发业、矿产品批发业、建材批发业、医药及医药器材批发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新业态相关规定另行通知)、纺织服装业、其他涉农产品经营企业、废旧物资生产加工业以及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企业等9大税收风险行业区域性、倾向性税收风险,按照扶实打虚、助优淘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税收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动态监控预警,建立应对机制,落实整改措施。


意见要求严把个人所得税管理关。


一是自然人劳务报酬所得不得认定为经营所得。


二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但能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是不得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种。


五是开展税负预警风险管理,对商贸行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低于1%(增值税税负达10%以上的纳税人税负低于2%),现代服务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负低于3%的,列为风险管理重点对象,对年内营业收入超400万元(含)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开展纳税评估。


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完善税务监管体系,规范税收秩序,全面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结合宜春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树立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守底线思维,深化依法治税,以“坐不住”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等不起”的责任感,全力抓好税收执法风险防控工作,坚决防止收入异常增长和税收风险不断加大的势头,着力提升税收收入质量。


二、工作目标


将全面加强税收监管、防控执法风险作为当前税收中心工作。聚焦再生物资回收批发业、矿产品批发业、建材批发业、医药及医药器材批发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新业态相关规定另行通知)、纺织服装业、其他涉农产品经营企业、废旧物资生产加工业以及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企业等9大税收风险行业区域性、倾向性税收风险,按照扶实打虚、助优淘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税收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动态监控预警,建立应对机制,落实整改措施。深化组织、人员、机制、技术、制度及纪律等“六大保障”,对税收管理关键环节、关键指标明确并重申政策规定,严格奖惩及责任追究,坚决优化存量,严控增量,把生产经营税收风险降下来,把财产和行为税收风险降下来,把落实政策不到位风险降下来,积极应对新经济、新业态可能的爆发式增长,确保不出现区域、行业间集中性风险。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1.构建强力领导格局。市局党委专门成立税收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税收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风控办),由分管征管工作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税收风险防控领导小组的通知》(宜税函﹝2021﹞7号)。各县(市、区)局比照市局成立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挂帅,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2.细化工作责任分工。市局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开展集中办公,具体制定风险防控指标、分析通报监控情况、制定防控措施、强化考评考核。市局风控办设置5个工作小组,实行团队化分类应对,坚决防止风险一推了之,上面应对、下面应付的现象。其中综合组主要负责落实人员保障,协调各方资源,把控工作进度,执行检查考评;业务一组主要负责制定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业务监控指标、风险应对机制、制度规范并抓好整改落实;业务二组主要负责制定财产和行为税业务监控指标、风险应对机制、制度规范并抓好整改落实;技术保障组负责搭建系统软、硬件环境,落实数据安全及系统运维工作,并组织领导小组交办的风险应对工作;督查问责组负责开展督查,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3.强化工作运行机制。细化工作专班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过程控制、数据推送、整改反馈等运行机制。风控办按月(季)通报各指标监控情况,由各专项小组根据行业、税种特点分类制定疑点应对工作指引,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整改,实现规范化应对。市局将适时召开各县(市、区)局主要领导、分管征管及税政局领导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市局税收风险防控专题会议,统一干部思想,压实风险防控责任。


(二)深化日常管理,落实全程监控


1.开展全面风险调查。组织各地税源管理部门对全市范围内9大风险行业开展涉税情况调查,全面了解掌握行业税收现状,统计各单位存量基数,为出台具体管理政策提供详实数据基础。


2.严格把关日常管理。针对列明的9大风险行业,各单位应在日常税源管理中着力提升税收风险意识,认真履行调查巡查职能,全面掌握、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及时预防规避各类易发执法风险。


(1)严把政策宣传关。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制作风险提醒文书、现场宣传、微电子交互平台推送等方式对相关行业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告知工作,确保重要涉税环节严格履行宣传告知义务:一是税务登记环节必宣传,由市局制定《纳税人重点风险事项宣传告知单》(见附件),税源管理部门(前台窗口)对风险行业新办纳税人信息确认时必须告知辅导到位;二是首次领票环节必宣传,详细指导发票领购、填开、缴销注意事项,充分告知发票违法相应后果;三是办理注销环节必宣传,告知注销清算内容、范围及时限,督促纳税人补缴相关税费。


(2)严把登记管理关。一是严格实名办税管理,对本方案涉及的风险行业的纳税人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信息。二是严格把握所属行业,信息确认时应综合纳税人真实经营范围及发票开具品目进行判断,对为逃避税收监管错误选择行业的应及时更正。三是严格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对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登记的,次月起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3)严把发票管理关。一是严格落实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相关规定;二是严格执行增值税发票“扩版增量”业务流程及实地调查程序。三是对风险行业纳税人月增值税发票用量(开票金额)异常增长的实施预警管理,由税源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巡查,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4)严把发票代开关。一是不得违规为不符合代开条件的纳税人代开发票,对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二是不得为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纳税人代开发票,并及时督促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工作。三是对“非商业”品目代开时不得预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不得为固定登记户以自然人名义代开增值税发票,为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此发票是自然人申请临时代开,XX县(市、区)税务局”字样。


(5)严把企业所得税管理关。


一是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得核定征收。


二是杜绝提前申报征收企业所得税(注销、迁移除外)。


三是开展税负预警风险管理,对商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增值税税负达10%以上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低于2%),现代服务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3%的,列为风险管理重点对象,对年内营业收入超400万元(含)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开展纳税评估,切实提升税种管理效率。


(6)严把个人所得税管理关。


一是自然人劳务报酬所得不得认定为经营所得。


二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但能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是不得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种。五是开展税负预警风险管理,对商贸行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低于1%(增值税税负达10%以上的纳税人税负低于2%),现代服务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负低于3%的,列为风险管理重点对象,对年内营业收入超400万元(含)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开展纳税评估。


(7)严把财产行为税管理关。一是加强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的配比性分析,在申报征收环节监控收入异常情况。二是充分利用江西国土资源交易网国有土地成交信息,对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情况进行复核。三是不得通过预征方式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定期通过江西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获取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与耕地占用税申报征收情况进行比对。


(8)严把清税注销关。准确把握税务注销分类管理,对适用一般注销流程的应由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类型、行业有针对性开展清算检查。对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申报未达税负预警风险管理要求的纳税人应重点清算。


3.优化风险监控体系。充分运用总局征管质量5C系统、省局大数据管理平台及市局税收智能预警监控平台,聚焦9大风险行业,盯紧虚开骗税案源线索和风险点集中地区,不断细化业务需求,完善监控指标,建立数据模型,实时动态监控预警。在原税收监管指标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为10项指标,定期开展指标分析,按月(季)通报疑点数据。监控指标具体包括:


(1)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认证率;


(2)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率;


(3)注销清算差错率;


(4)增值税发票用量(开票金额)异常增长率;


(5)农产品购进金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未达标准率;


(6)农产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进项税额未达标准率;


(7)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预警线的纳税人户数比率;


(8)增值税税负达10%(含)以上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预警线的纳税人户数比率;


(9)风险行业纳税人税务登记增加率;


(10)风险存量户数、税收压缩比率。


(三)严格政策落实,规范政策执行


依据相关政策规定,针对我市风险行业的特点,聚焦重点征管环节,对出现以下七种情形之一且逾期未整改的,按规定严肃执纪问责。


1.对辖区内连续不超过十二个月或四个季度内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登记而未及时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2.为固定登记户以自然人名义代开增值税发票;为自然人代开发票时未在备注栏注明“此发票是自然人申请临时代开,XX县(市、区)税务局”字样。


3.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对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未达税负预警线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400万元及以上)申报期结束后两个月之内未开展纳税评估。


4. 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但能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未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5.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种。


6.经查实存在虚收空转财产和行为税收入的行为。


7.全市季度涉税案件线索数量占全省比例超过20%的前提下,涉案线索数量占本地区纳税人户数比例(不含定期定额户)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两倍及以上。(涉案线索发票开具或接受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以后)


四、工作要求


(一)树立底线思维,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干部思想,提高对税收风险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做好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的同时深化培养干部风险意识,切实增强税收风险防控责任心、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树立底线思维,要把市局明确并重申的政策规定当成税收政策执行的底线,当成碰不得的高压线,严格依法治税、廉洁从税,强力推进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要进一步提升工作实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组建工作团队,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责任层层压实,要注重梳理和把握各税种、各环节易发风险点,加大干部职工防范执法风险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税收风险防控质效。


(二)深化核查整改,强化督导检查。市局风控办将按月(季)下发税收风险防控通报,内容包括:10项风险监控指标异常情况以及违反市局7条政策规定疑点数据。各县(市、区)局风控办应及时将风险疑点数据推送给税源管理部门,逐户开展情况核实。各单位应建立风险疑点数据整改台账,对查实的疑点认真落实整改,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逐户说明情况并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局风控办应将本单位整改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至市局风控办。市局将适时组织全市税收风险防控专项督查及交叉检查,抽查风险疑点数据整改情况及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对风险疑点整改不彻底,行业收入异常增长的,由市局风控办牵头组织开展风险识别与应对。对纳税人涉嫌虚开虚抵等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税务稽查。


(三)落实奖惩措施,严肃执纪问责。充分发挥绩效管理指挥棒作用,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工作作为今年绩效考核的核心指标,从考评方式、要求、分值等方面加大考核考评力度,对违反市局风控政策规定未整改到位的单位采取一票否决。对在税收风险防控工作中方法得当、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局将集中进行表彰,并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虚开案源线索集中、风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市局风控政策规定的,市局约谈县(市、区)局“一把手”,对相应分局长先停职后处理,从严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规的,由市局督察内审科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纪的,移送市局纪检组严肃问责,坚决遏制执法不严、为税不为的不良行为。


本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问题由市局税收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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