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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2021年汇算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处理方式有变!

日期:2022-01-19 15:29   by   中财企航       浏览:702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21年汇算清缴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21年汇算清缴的新规定:


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也就是说,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在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一律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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