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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形式不同,印花税该怎么交?

日期:2019-07-10 17:24   by   中财企航       浏览:1692


股权交易,主要是指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交易是日常投资中常见的交易模式,不同的股权转让形式,印花税缴纳有何不同呢?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

 

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由转让双方按0.5‰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二、A股、B股公司股权转让

 

1、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9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说明:

 

A股,是指人民币普通股票,是由中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包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来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并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的是“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的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201341日起,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开立A股账户。

 

B股,是指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来标明面值,用外币来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投资者在境外或者是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其投资者主要为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长期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权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自20146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说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于2013116日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其运营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四、优先股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规定,自20146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五、创新企业CDR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规定,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说明:

 

创新企业CDR,即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从试点之日起,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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